我是東莞做實木家具出口的,做了5年一般貿易,最近為避開歐洲反傾銷,走轉口貿易:貨物從深圳發(fā)新加坡再轉德國。以為算“出口”能退稅,會計卻說不行,還說亂申報會被查。這單利潤薄,退不了稅等于白忙!想知道轉口貿易到底能不能退稅?不能的話有沒有合規(guī)辦法補成本?用香港離岸賬戶收德國貨款會不會影響以后退稅?
轉口貿易的核心是“貨物不進入中國關境”——從中國直接發(fā)往中轉國,再轉賣目的國,這種模式下,貨物從未完成“中國境內離境”的出口退稅前提。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出口退稅要求“貨物實際離境、辦理報關出口手續(xù)、收匯并取得單證”,轉口貿易完全不滿足“實際離境”這一核心條件,因此不能申請中國出口退稅。
很多企業(yè)的誤區(qū)在于把“轉口運輸”等同于“出口”,但兩者的報關單類型有本質區(qū)別:一般貿易用“0110”(一般貿易),轉口貿易用“1210”(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或“1300”(易貨貿易)等非出口退稅類代碼。若誤填“0110”,即使報關通過,稅務系統(tǒng)核對時會直接判定“貿易方式不符”,輕則退稅申請被駁回,重則被納入“稅務異常名錄”,影響后續(xù)所有出口業(yè)務的信用評級。
若想降低轉口貿易的成本壓力,可嘗試兩種合規(guī)調整:一是將“轉口”改為“間接出口”——貨物先運至中轉國海外倉(如新加坡倉),完成清關入庫后再轉賣德國,此時貨物實際離境,可按“海外倉模式”申請退稅(需提供海外倉入庫憑證、中轉國清關文件);二是與中轉國供應商合作,將貨物在中轉國做簡單加工(如重新包裝、貼標),使其成為“中轉國原產”貨物,再出口歐洲,此時可享受中轉國的出口退稅政策(需提前核查中轉國的稅務規(guī)則,如新加坡對加工后出口商品的退稅比例)。
關于離岸賬戶收匯:離岸賬戶本身不影響退稅,但需確?!笆諈R主體與報關主體一致”——若用香港公司收德國貨款,而報關主體是中國企業(yè),會出現“收匯與經營單位不匹配”,導致退稅審核不通過。建議轉口貿易時,用中國企業(yè)名義收匯,并在報關單上明確“轉口貿易”性質,確保收匯與貿易方式對應。
轉口貿易的報關單需選擇“轉口貿易”相關監(jiān)管代碼(如1210、1300),若誤選“一般貿易”(0110),海關審單時會駁回并要求刪單重報。即使僥幸通過,稅務機關核對報關單與退稅數據時,也會因“貿易方式不符”拒批退稅。建議報關前與報關行確認貿易方式,避免錯誤。。
轉口貿易的物流路徑需區(qū)分“過境運輸”與“間接出口”:若貨物僅在中轉國港口停留(未清關),屬轉口;若清關進入中轉國海外倉再出口,屬間接出口,可按海外倉模式退稅。建議選擇物流方案時,要求貨代提供中轉國清關文件和海外倉憑證。。
轉口貿易的利潤來自轉賣價差,若想稅務籌劃,可在中轉國設子公司,將利潤留在中轉國(如新加坡企業(yè)所得稅稅率較低),同時利用中轉國的出口退稅政策。需注意符合BEPS規(guī)則,避免稅基侵蝕。。
轉口貿易的收付匯需遵循“誰出口誰收匯”,若用離岸賬戶收匯,需確保離岸賬戶主體與報關主體一致。若收匯主體是香港公司,報關主體是中國企業(yè),會出現“收付匯與經營單位不一致”,導致退稅失敗。建議用中國企業(yè)名義收匯,并明確貿易性質。。
轉口貿易合同需明確“所有權轉移節(jié)點”——若在中轉國港口完成交付,屬轉口;若直接轉移給目的國買家,屬直接出口。合同中的所有權條款會影響稅務對貿易性質的判斷,建議簽訂時明確“中轉國港口交付”。。
轉口貿易貨物在中轉國查驗時,需提供轉口合同、目的國采購訂單證明“非進口”。若無法提供,中轉國海關可能視為進口,要求繳關稅,此時轉口性質改變,無法申請中國退稅。建議發(fā)運前準備全套轉口單證。。
轉口貿易的單證備案需包括轉口合同、中轉國提單、目的國報關單,若無法提供,稅務會認定“真實性存疑”拒退。另外,收匯需在貨物發(fā)運后180天內完成,超期即使合規(guī)也無法退稅。建議建立單證臺賬,及時收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