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低壓電器產品的出口額逐年遞增,呈現(xiàn)出良好的發(fā)展勢頭。為了更好服務我國電器產品出口,小編整理了出口歐盟電器需要什么認證和要求,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jù)歐盟指令,電器產品進入歐洲市場必須遵守指令中規(guī)定的涉及人體健康,安全和環(huán)境的基本要求。同時在歐盟指令中還根據(jù)產品可能存在的危險程度采取的不同合格評定模式,并且大多數(shù)的指令還規(guī)定了凡是符合歐盟指令要求的電氣
產品必須加貼“CE”標志方能進入歐洲市場流通。所以 CE 標志又被稱為產品進入歐洲市場的通行證。CE 標志不是質量認證標志,它僅代表該產品完成了適合的合格評定程序,符合所適用的歐盟指令要求,CE 標志制度是歐盟電器產品的準入制度,是強制性法律條文的要求。產品只有帶該符合性標志,方可在歐洲成員國家流通,并由歐盟各國政府負責管理和授權指定機構政府及中介機構共同實施市場監(jiān)督。

(1)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 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符合性聲明書》,此證書屬于自我聲明書,不應由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簽發(fā),因此,可以用歐盟格式的企業(yè)《符合性聲明書》代替。
(2)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 /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符合性證書》,此為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頒發(fā)的符合性聲明,必須附有測試報告等技術資料,同時,企業(yè)也要簽署《符合性聲明書》。
(3)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 《歐盟標準符合性證明書》此為歐盟公告機構(Notified Body 簡寫為 NB)頒發(fā)的證書,按照歐盟法規(guī),只有歐盟公告機構才有資格頒發(fā) EC Type 的 CE 聲明。
如果不采用自我聲明方式,而是由歐盟公告機構測試和出具證書,則企業(yè)不需要簽發(fā)《自我聲明書》,由“指定機構”對產品符合性承擔責任,受法律保護。
因此,對于歐盟公告機構頒發(fā)的 CE 證書,不存在判定有效性的問題。但是,對于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頒發(fā) CE 證書,就要由企業(yè)或者采購方確定 CE 證書有效性,依據(jù)是數(shù)據(j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歸根到底是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的技術能力和信譽。通常,獲得歐洲實驗室認可機構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按 ISO/IEC17025 認可的試驗室是最具有可信任度的,甚至是客戶要求的。
目前共有 32 個歐洲國家強制性地要求進入市場的產品攜帶 CE 標志: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 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英國,土耳其。其中包括 28 個歐盟成員國,3 個歐洲自由貿易協(xié)會(EFTA)成員國:冰島,列支敦士登和挪威。
土耳其因決心要加入歐盟組織,所以把 CE 標志列為進入土耳其市場的強制性要求。瑞士不是歐盟成員國,但是對于某些產品,它接受 CE 標志作為符合瑞士國家技術法規(guī)的推定。
歐洲共同體所公布的指令中涵蓋的任何工業(yè)產品都必須加貼標志,除非具體指令另有規(guī)定;CE 標志是產品進入歐洲市場的通行證。
加貼到工業(yè)產品上的 CE 標志表明,該產品已經被驗證符合新方法指令。當產品同時需要符合其他指令,而且該指令還規(guī)定加貼 CE 標志時,CE 標志必須標明這些產品也符合這些指令的規(guī)定。禁止加貼容易使第三方對 CE 標志的含義和式樣產生誤解的任何標志。一個產品可以加貼其他不同的標志,但這些標志不能同 CE 標志發(fā)生混淆,這些標志只有在不會降低 CE 標志的明視度和清晰度的條件下,方可加貼到產品上、產品包裝上或隨附于產品的文件上。
CE 標志應由制造商或其在歐洲共同體的代理商加貼。為了防止濫用 CE 標志,歐盟成員國會對加貼 CE 標識的產品進行市場抽查來保證產品始終符合歐盟的規(guī)定。如果某一歐盟國家確定 CE 標志已被不適當?shù)丶淤N,根據(jù)具體指令規(guī)定,制造商、其代理商有義務按成員國的規(guī)定,使其產品符合要求,并停止其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如不符合的情況繼續(xù)發(fā)生,歐盟成員國必須采取一切適當措施限制或制止該產品進入歐洲市場,或者按規(guī)定的程序,確保其撤除歐洲市場。
雖然,CE 標志并非安全認證標志,但為降低風險,國內廠家也往往通過一些國際權威認證機構(如,英國 BSI,德國 VDE 及 TUV 等)作出 CE 聲明。而要使產品在市場上更具競爭力,廠商往往還需取得安全認證標志。如,BEAB 安全認證標志,TUV 的 GS 標志,VDE 的安全認證標志,意大利的 IMQ,瑞典的SEMKO,荷蘭 KEMA 等等。
為了能確保 CE 標志認證實施過程中的要求得以滿足,歐盟法規(guī)要求位于 28個歐盟國家和 EEA 國家境外的制造商必須在歐盟境內指定一家歐盟授權代理,以確保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后,在流通過程及使用期間產品安全的一貫性。
根據(jù)歐盟指令,EC 合格聲明是由制造商或其在共同體的授權代表簽發(fā)的證書。發(fā)布合格聲明的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權的代理是該聲明書的唯一責任人。制造商或其授權代表向法定監(jiān)督機構報告投放歐洲市場的產品,符合應用于該產品的
所有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EC 合格聲明通常也稱之為制造商聲明。如果多個指令是用于同一產品,可以將所有聲明合并成一份。EC 合格聲明的內容在各個指令中的規(guī)定不盡相同,但至少應包括:
(1)簽發(fā)聲明的制造商或授權代表的姓名和地址;
(2)產品識別:名稱、規(guī)格和型號/系列號和其他相關的補充信息;
(3)產品所采用協(xié)調標準和其他標準、規(guī)范方面的信息;
(4)產品所符合的歐盟指令號及其名稱;
(5)若指定機構參與合格評定,則應包括指定機構的名稱、地址、識別編號和合格證明書的證書號等;
(6)合格聲明的發(fā)布日期;
(7)簽發(fā)聲明人的身份及簽名;
(8)其他所需要補充的信息。
歐洲認證組織是歐洲電工標準委員會(CENELEC)。早在 20 世紀 70 年代,為了實施電氣產品的安全認證,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CENELEC)曾專門編制了一套安全標準,即 CEE 標準, 并建立了一個電工產品認證用的 CB 體系,
即 CENELEC 的各成員的認證檢驗機構互相承認檢驗結果。該 CB 體系已于 1985年與 IEC 國際電工委員會合并,推廣成為現(xiàn)今的國際電工委員會電工產品合格測試與認證組織推行的 CB 體系。
最初,歐洲各國的認證機構獨立開發(fā)自己的合格評定程序、各自提出自己的一套要求,歐洲及以外地區(qū)的制造商必須符合各自國家和認證機構的要求才能獲得各國的認證機構的證書并使用其標志。隨著協(xié)調標準在歐洲的發(fā)展,從 20 世紀 70 年代開始,一部分業(yè)界影響較大的認證機構漸漸走到了一起,開始對市場的需求作出了回應,產生了 CENELEC 認證協(xié)議(CENELEC CertificationAgreement, CCA)。 通過該協(xié)議,任何一個成員認證機構對加貼其他成員機構標志的產品認可,而不需進一步的測試。具體CB證書有關內容請參考另一篇文章:《CB證書是什么,適用于哪些國家》
以上就是出口歐盟電器類產品需要的要求和認證,由中世通整理自商務部,僅供參考,如您有物流需求歡迎與我司聯(lián)系。








